| 第七章 农业推广经营服务 |
| 我国农业推广经营服务的发展过程 |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推广经营服务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
探索与创立阶段(改革开放初期—1991年)
发展与争议阶段(1991年- 2002年)
调整与规范阶段(2002年至今)
1.探索与创立阶段(改革开放初期—1991年)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业推广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绝大多数地区,推广对象由集体经济组织变为分散的农户,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指令式的推广难以凑效。政府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一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甚至陷于瘫痪状态。当时,形容推广体系的六个字“线断、网破、人散“以及形容基层推广人员的顺口溜”远看像个要饭的,近看像个卖炭的,走到跟前一打听,原来是推广站的”就是生动的写照。
后来,经过不断的探索,技物结合推广方式得到了发展,各种经济实体也不断涌现。
1982年,农牧渔业部在《全国农业科学实验、推广、培训中心试点县经验交流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今后农业技术推广主要采用经济手段”。
1984年,农牧渔业部进一步提出了“立足推广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推广”的指导方针,并颁发了《农业技术承包责任制试行条例》。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兴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可以搞有偿服务。
1989年,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农业直属直供垦区、县和县以下的“三站”(值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或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服务所需配套的农资,可以“有偿转让”,可以从供销社进货,也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
至此,实际上确立了我国农资经营的“一主两辅助”的基本体制,即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生产企业经营为辅助渠道。
2.发展与争议阶段(1991年- 2002年)
在这一阶段,一方面,农业推广经营服务组织和经济实体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基层农业推广组织的公益性推广服务有所弱化。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指出有关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以及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都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依托力量,要调动他们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切实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明确规定了农技推广机构可以兴办农业服务实体,开展技物结合、技术承包等有偿服务。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指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
农业推广经营服务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3年,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当时的大环境。伴随着农业推广部门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和利益的驱使,基层农业推广组织陷入了政府减少事业经费拨款甚至“断奶”,推广机构重视创收、弱化公益性推广事业的恶性循环。
社会各界纷纷讨论“农业推广市场化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好“技术推广”与“经营服务”的关系。
3.调整与规范阶段(2002年至今)
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供需状况的改善、财政状况的好转、分工分业的深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继续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离,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在放活经营性服务方面,强调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至此,国家基层农业技术部门的经营性服务在政策层面上正式终结,不过其他类型的相关组织仍然可以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性服务。
综观我国农业推广改革与发展过程,农业推广经营服务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的步伐始终没有停息。
有关规定现已确立了政府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对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进行分类管理。
从此,农业推广经营服务走上了比较规范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