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改革与发展

(一)完善政府推广组织和非政府推广组织相结合、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的多元化合作推广体系

 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技推广工作应当由何种推广组织承担,以及不同类型的推广组织应当承担何种农技推广工作,一方面要有基本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不能规定得太细、太死。要在改革与完善政府现有农业推广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和扶持各类非政府推广组织,实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有关学校、涉农企业、农民组织等多元化推广组织与推广对象的紧密结合。

 在运行过程中,要建立多元化主体之间有效的竞争与合作机制。近期尤其要加强基层农业推广体系建设和推广机制创新,在市、县两级推广部门积极探索按产业分别设立推广服务中心,打破原有的专业站分割局面,从而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及产前产后全程服务。

(二)加强农业推广人员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实行农技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政府推广人员的科学管理制度,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录用制度保证农技推广人员拥有较高的素质与技能。

 逐步推行农业推广人员全员聘用制、技术职务竞争上岗制、目标责任考核追究制,重视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促使科技推广人员加强学习与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用现代农技推广手段及先进设备武装自己。

(三)改进推广方式,培育积极的用户系统,完善农业技术市场,拓展服务领域

(四)完善“产学研”合作模式,促进科研、教育、推广的有效结合

(五)加强农业推广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传播的效率

(六)适当增加农技推广投资总量,改善投资结构,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投资总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制度不够完善已成为目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的主要障碍。农业推广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政府投资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政府农业推广投资应不断增加。

 结构分权和财政分权是未来改革的核心内容,推广组织与推广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是改革的基本方向。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应侧重于不同的推广项目,前者主要集中于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上,后者主要集中于投资回报率较高、市场调节较灵活的竞争性项目上。政府投资项目要落实投资决策人目标责任制,重视目标团体的参与,完善可行性论证、项目监测与评估制度。

(七)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

 政府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协调与控制两种职能上。在解决农业科技成果的供求矛盾方面,政府的协调功能主要反映在农业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上,使农业科技成果供求系统各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经常保持协调。

 例如,国家、科研推广单位与农民三者之间利益的协调,农业推广的政策、科技与物资三种投入的协调,农业推广与农业教育及农业科研三者之间关系的协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