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 |
|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主要方式 |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方式是指农业推广机构与人员同推广对象进行沟通,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具体做法。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活动涉及4个基本的组成要素:推广人员、推广对象、推广内容、推广方法与手段(或途径)。这里所说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方式,就是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活动4个组成要素及其互相关系的描述与概括,是一种涉及多因素的组合方式,因而也可称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模式。
|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主要方式 |
项目推广
综合服务
技术承包
技术转让
技术入股
技术开发
农业科技顾问团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公司加农户
民间组织加农户
| 一、项目推广 |
项目推广即项目计划型推广方式,也称项目负责制推广,是相关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地以项目的形式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也是我国目前农业推广的重要形式。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农业推广部门,每年都要从已有科研成果和引进技术中编列一批重点推广项目,有计划、有组织地大面积推广应用。
在我国农业推广实行传递服务模式的情况下,政府根据农业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经济状况及对农业技术的偏好,对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给予财政支持,由推广部门将成果推广到农业生产当中去,以实现政府的农业计划目标。
| 二、综合服务 |
综合服务型推广方式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技术、信息和物资相配套的综合服务。
在我国农业推广实践中,综合服务在20世纪80年代最初的表现形式是技物结合,即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后来,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供需状况的改善、财政状况的好转、分工分业的深入,技物结合的主体由农业技术部门为主转为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各种技术团体等多元并进,政府农业技术部门则重归公益性服务。
| 三、技术承包 |
技术承包型推广方式主要是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科研、教学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专长,在农业技术开发的新领域解决农业生产中技术问题,获取部分经济效益的一种推广形式,是推广单位或推广人员与生产单位或农民在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承包合同,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形式推广技术,它是计算报酬的有偿服务方式。
目前我国应用较多的方式主要有联产提成技术承包、定产定酬技术承包、联效联质技术承包、专项技术劳务承包、集团承包等。
| 四、技术转让 |
技术转让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转移。农业技术转让也就是指农业生产者具有自行开发、应用新技术的素质和购买新技术的意愿,在推广人员的中介和协助下,向技术发明人购买新技术。
有偿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显著、技术上有较大难度、易于控制、见效快、区域性小的物化技术成果或易于控制的非物化技术成果。这种方式的应用应当至少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较完善的农业技术市场及其管理规范;二是转让的技术要有足够的吸引力,包括价格、效益等方面,要能激起农民购买意愿;三是农民有购买能力;四是要有较完善的农技成果信息网络,使农民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 五、技术入股 |
技术入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将研究获得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作价按股份的形式投入到生产应用单位,把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生产单位的资金、原材料、设备、供销渠道等优势结合在一起,双方共同对新成果进行推广。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利益共享的原则。
| 六、技术开发 |
技术开发是指运用科学研究或实际经验获得的知识,针对实际情况,形成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并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以及对现有产品、材料、技术、工艺等进行实质性改进而开展的系统性活动。
这种方式通常是农业科研或推广部门与生产单位或成果应用单位在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基础上,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作为联营和开发对象,建立科研-生产或技术-生产的紧密型、半紧密型或松散型联合体。它以生产经营为基点,然后延长、拓展,逐步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配套技术体系,使单纯出售初级农产品转向农副产品的深度加工开发,从而提高农业经济的整体效益。
这种方式既可以充分发挥科研与推广部门的技术优势,又可以充分利用生产单位的设备、场地、劳力、资金、原材料等方面的生产经营优势,使双方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同时,它可以使一项科技成果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缩短推广路径。
| 七、农业科技顾问团 |
农业科技顾问团推广方式是指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通过聘请有关专家、教授,成立专业性的或者综合性的专家顾问团(组),带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顾问团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推广计划,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引进技术成果并提出实施意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以提高当地人口的素质等。这种方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集中、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如何让顾问团相对持续、深入地扎根农村,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
| 八、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推广方式是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带领科技服务团队,结合地方实际,研发和集成相关的技术,形成科技示范基地,培训农民,支撑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本身是为农业专家们搭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的平台。专家大院内配备了一些基本的科研、试验和推广设施,例如专家工作室、阅览室、检测实验室及常规检测仪器设备、科技培训室及培训用桌椅和相关书籍、网络信息室及电脑、互联网查询触摸屏等。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主要任务是发挥科技专家的智力资源优势,围绕区域主导产业,依托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开展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实现农民增收、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成果推广的基本做法是把实用科技成果在专家大院或专家示范基地进行组装配套、生产示范,通过示范户的幅射带动作用,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家大院对专家而言是科研中心、试验中心和新技术推广中心,对农民而言是技术培训中心和信息中心,可以为企业、政府、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可以培养出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该种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方式能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优势,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研发、示范、推广和相应的技术培训等活动,缩短成果转化的时间,减少许多中间环节,解决农村科技、信息传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是新时期科技贴近农村、专家贴近农民、技术贴近农业生产的一种较好的尝试。
要使这种方式有效运行,关键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制度,同时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
| 九、公司(企业)加农户 |
这种方式通常是指涉农的公司企业直接与广大农民建立联系,在为其提供公司所生产的有关新品种、新化肥、新农药、新农机具等而获取合理利润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推广与咨询服务。在农民使用企业产品的过程中,企业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使用。
或者,加工企业为了获得稳定、足量且优质的农产品原材料,由企业通过合同的方式,指导农民进行原材料生产。这种方式通常围绕当地的支柱产业或重点产品,以利益机制为纽带,通过合同契约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这种方式使涉农公司承担了一部分农技推广工作,加强了基地建设,形成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引导农民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作为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中介组织,有助于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这里的中介组织可以由有关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技术服务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充当。
这种运行方式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作为中介组织的公司特别是官办公司应当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技术指导能力;二是所推广的技术应配合当地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开发;三是要处理好公司与农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十、农民合作组织加农户 |
这种方式主要是农民自己根据需要联合起来,成立各种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及其他各种专业性服务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自我服务。这些农民合作组织多为专业户联合组织起来,上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下联千千万万农户,成为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畅通渠道,对加速科技在农村中普及推广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是我国现行农业推广网络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在各种农业推广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一是由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乡土能人带头发起组建某种组织,向组织内农民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二是由专业户、重点户领头的民间专业化生产服务,包括技术、物资、信息等服务;三是农民自愿联合起来,通过集资的形式兴办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从而加强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
这种推广方式在发展过程中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即农民合作组织会员所掌握的农业科技理论水平较低,高新技术应用操作技能不高,系列化服务所需各种生产物资的供应与所需资金的筹措,产品的销售等方面也难以满足农民的需要。
因此,这种模式的运行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应以具有专业知识的能人为核心,从而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科学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强化农民合作组织科学技术辐射能力;
二是这种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克服科技信息传递、综合性服务、产品销售与加工等方面的不足;
三是这种农民合作组织应尽量与当地农业推广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与合作,使技术推广部门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的科技后盾;
四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推广工作应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五是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