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农业推广的宏观环境
农业推广财政与投资制度改革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农业推广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大。

财政与投资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对公共推广部门而言的。这主要倾向于实行成本补偿的做法,例如直接收费或者通过与农民签订协议来收回成本。

可见,成本补偿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商业化,即将过去政府资助的无偿服务变为由用户付费资助的商业化运作。

改革后出现了推广资助和服务提供的新格局。农业推广资金来源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多种模式。

 模式I:公共资助公共管理型。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税收和商品税(即对某些农产品收税)。

 模式II:公共资助私人管理型。运作方式主要有:

  (1)凭证制度,即政府机构发放凭证给农民,农民凭此与私人推广部门签订合同,获得咨询服务,智利多采用这种做法;

  (2)信贷票据制,即金融部门向农户发放贷款,要求农户将贷款的一定份额用于推广咨询业务,如在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

  (3)准政府组织,这些组织由政府建立或与政府签订合同,从事农业发展项目,包括农业推广服务。

 模式III:私人资助公共管理型。运作方式主要有:

  (1)向用户征收费用(如在一些OECD成员国,农业推广机构对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直接收取费用。推广服务多数按国家定价提供给用户,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对低收入用户的收费较低,对高度商品化与私有化的项目收费较高。有的国家实行折扣、补贴等做法,以鼓励低收入用户组成小组以优惠的“批发”价享受推广服务);

  (2)政府与用户签订合同,即将国家服务商业化,例如新西兰实行的就是“用户付费”的商业化做法,国有推广机构与用户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按规定付费。

 模式IV:私人资助私人管理型。运作方式主要有:

  (1)农民支付服务费,同时对农产品征税,所得资金转移到私人组织中,私人组织凭此提供咨询服务;

  (2)收取会员费和赞助费,私人组织雇用农业推广咨询人员为农民团体提供服务,部分财政支持来自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团体的商业赞助。

 可见,随着分权策略的实施,农业推广投资主体及推广组织多元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尽管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政府资助与管理农业推广的职能都是不可缺少的。

 然而,政府部门承担责任,并不等同于通过政府部门提供服务。

 国际农业推广改革是世界各国农业推广的大环境。我国可以从国际农业推广分权及财政与投资制度改革的实践中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

不难看出: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因而推广体系与模式的设计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政治与法律环境、经济发展阶段、文化规范等;

 财政与经济上的持续性保障要求推广体系运转具有一定的效率与效益,从而能产生显著的经济影响;

 推广体系的设计必需富有弹性,能够随着政策、技术和用户需要的变化而作适当的调整;

 实现包括行政主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第一线推广人员以及用户等在内的广泛参与以及多元农业推广组织之间的合作是建立高效农业推广体系,培养具有献身精神、创造精神和合作精神的推广人员从而获得成功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