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农业推广的宏观环境
农业推广立法

在农业推广的各类宏观环境因素中,法律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推广工作的开展及其效率影响极大。

 我国农业推广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农业推广立法

 日本农业推广立法

(一)我国农业推广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1929年6月颁布的《农业推广规程》,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农业推广法规。该规程将农业推广的宗旨定义为: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提高农民技能,改进农业生产方法,改善农村组织、农民生活及促进农民合作。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持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制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从建国初期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农业推广主要是依靠制定各种有关政策进行,没有制定国家的推广法规。

以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农业推广工作真正走向法制化轨道。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39条。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概念和原则、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与职责、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外(1993年,2012年修正),我国已颁布和实施的与农业推广有关的法律还有多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二)美国农业推广立法

1914年5月8日,美国总统威尔逊签署了《史密斯一利弗法》(Smith-Lever Act),又叫合作农业推广法。该法规定:为帮助在美国人民中传播实用的农业和家政知识,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拨款,资助各州、县建立合作推广服务体系,由农业部和农学院合作领导,以农学院为主。该法奠定了美国农业推广的基石,从此确定了美国教学、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合作推广体制。

《史密斯一利弗法》不仅规定了美国农业推广工作的性质、内容和基本方式,而且为合作农业推广体系的顺利运转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和组织基础,甚至对其在具体运作中所应遵守的规则也有明确规定。

为保证《史密斯一利弗法》的顺利实施,代表美国政府的美国农业部与代表各州农学院的美国农学院和试验站协会签署了有关合作农业推广工作管理体制的谅解备忘录。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农村、农业及农民的生产与生活情况不断变化,国会对《史密斯一利弗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过多次修改,但其基本宗旨和主要内容一直没变,因而农业推广体制相对稳定,推广内容则不断丰富。时至今日,《史密斯一利弗法》仍是美国合作农业推广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法律基础。

(三)日本农业推广立法

在日本,农业推广称为农业普及。日本的农业普及事业是由国家和都、道、府、县在技术、资金、物资及政策等方面统一协调并作为双方的共同事业予以开展的,所以被称为协同农业普及事业。1948年7月15日,日本颁布了《农业改良促进法》,并于次年开始实施。

为使《农业改良促进法》得以顺利实施,日本政府还颁布了《农业改良促进法施行令》。同时,针对日本农村形势的变化,政府还颁布了其他相关的法律,并针对各项法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从美国和日本农业推广立法情况可以看出,有关法律条款对农业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推广人员管理、财政支持及其他各项保障制度、用户利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比较明确。而且,发达国家的农业推广工作由于有了法律保障,因此不会发生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