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非子(前280-前233),出身于韩国贵族之家,曾与李斯一起师从荀子。二人都在秦王赢政手下谋事,“斯自以为不如非”,后韩非被李斯陷害致死。韩非虽有口吃的生理缺陷,但写作能力极高。今读《韩非子》,仍会惊叹于其敏锐的眼光和严密的推论,为其文采折服。后代世人经常把他和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里(代表作《君主论》)相比较。当时,秦王赢政(秦始皇)读了韩非的《孤愤》《五蠹》等文章后大发感慨,激动地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于是就导出了中国历史上一幕有趣的“秦攻韩国索要韩非”的独幕剧。
韩非总结了前期法家的法、术、势的思想,建立了一个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的君主专制政治理论学说,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思想基础。其思想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实行法制的理论根据
1.进化的历史观
儒、道都厚古薄今,认为古人道德品质高,而随着历史发展,人们的道德品质愈来愈低,所以主张法古。韩非则坚持“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进化论。
历史的发展表现为一个人类社会由不争到争的过程,而物质财富的多寡则是决定争斗的最根本的原因。韩非将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和当今四个发展阶段,并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今世有不同于前代的主题,因而也就必须有新的治国之道。所以,韩非主张治国措施不要一味师法古代,那是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举,要根据变化的情况变法革新、实施以法治国。
其他成语、典故:自相矛盾、滥竽充数、三人成虎、讳疾忌医、老马识途等
2.趋利避害的人性论
法家的人性论,是其学说的理论基础。法家大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故主张以法治国。管子说“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古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商鞅则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到了韩非,则把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趋利性推广到家庭亲情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君臣之间“臣买力气,主买官爵”,“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早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售。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商鞅、韩非主张君主手握刑杀、赏赐两权,而这两权正好可以对人性的趋利避害的弱点加以利用,从我者赏,不从者杀。用刑罚为手段禁止人们做不利于君主的事,以爵禄为诱饵鼓励人们去做有利于君主的事。法的内容就是赏和罚,“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治道具矣。”
(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
法家主张富国强兵,追求霸业,必然形成实用功利的价值观,形成与儒家鲜明对比的轻德尚力、轻文重质的价值取向。
法家确立了功效标准以后,便用它来对所有人进行分类,分为两大类:有用之人和无用之人。能够增进功利的人,就是有用的人;不能够增进功利的人,就是无用之人。什么人能够增进功利呢?最重要的农人和战士。法家素以推行耕战政策出名,自然认为农人和战士最有用。
什么是无用之人呢?大体上,上述三类人以外的人均属于此列。韩非子把这些无用的人分为五大类:学者(以儒者为主,兼包墨者等)、言谈者(纵横家)、带剑者(游侠)、患御者(逃兵役者)、商工之民。这些人不仅无用,而且有害,故韩非子称之为“五蠹”,即五种害国之虫。
韩非子认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随着人口剧增,货源锐减,你争我夺,弱肉强食。在这样的时代,仁义道德便派不上用场,而唯恃气力。
战国时代的严酷现实,使韩非深感实力之可靠和道德之不可靠,这是导致法家主张轻德重力的主要原因。韩非子不仅强调国与国之间的争斗要依靠实力,而且,在家庭中对子女的教育,也是威严的法律比柔性的道德更有效。“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之令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策亦可决矣。”韩非反对君主滥施仁慈,君王只要做到令人可畏而不要令人可爱。这与儒家主张的施仁政,重教化截然相反。
韩非子从战国时期各国争斗的现实出发,看重实用和功效,尚力轻德自有其合理性,但如果控制不好,则容易走向政治上的高压强权和文化上的专制粗鄙,秦国历史上的“焚书坑儒”就是例证。韩非子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即认为治理国家只要有法家的学说和法官就行了。后来,秦始皇搞“焚书坑儒”把韩非的设想变成了现实,开了中国历史上文化专制主义的滥觞,被千古后人诟病。
(三)加强统一的君主集权,实施法、术、势并重。
中国古人不论是立法,用法,还是废法, 都是唯君权的需要是从,法律所体现的,也正是维护君主专制的精神,这同现代法治精神(约束权力,保障权利)有着根本的区别。韩非子主张君王治国要法、术、势并重,法、术、势作为统治国家的手段,目的只一个即加强统一的君主集权。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
君主智力国家法、术、势并重。
韩非子比较了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的特点与得失,认为必须以法为本,使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采三派之长处,才能实现法制,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他认为商鞅“无术以知奸”,尽管商鞅变法使秦国强盛,但不能防止臣下扩充私利。申不害虽然强调了“术”,却“徒术而无法”,法令不统一,使奸臣有机可乘,使韩国不能强大起来。慎到重势,但国君虽有权势却治国乏术,仍不能成功。因此,治国必须把法、术、势结合使用。
韩非子首先指出治国必须有法,那么法是什么?法的本质是什么?法家认为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是一种公正的标准。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正像量长短的尺寸、正曲直的绳墨,称重量的称等一样,是一种公正的标准。
第二,法是向公背私的。
第三,法是公开的。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与百姓者也......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于众的成文法。法要向所有的人公开,使家喻户晓,尤其是要让卑贱者知法,否则,就无法保证法的公正性。
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没做到)。法家反对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坚持同样的法适用于所有的人。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第五,法律是确定不移的、唯一的。唯有“一法”,才能保证法的公正。如果法律彼此矛盾,前后不一,或者对法律随心所欲地任意解释,这些都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法家法律理论与西方法律理论有一定的差距。西方法律自古及今千变万化,但是,其中一些基本理念是不变的,即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在西方法律中,三者构成一个相互制衡的整体,整体中,秩序和公平为一方,二者经常与个人自由产生紧张。如过分强调社会的秩序和公平,则容易伤害个人自由。西方人特别警惕这一点,故强烈要求掌握权力的人守法,在行使权力时不能越过规定的界限。而且,如果一个公民感到自己的自由受到不正当的妨碍时,即使加害人是当权者,前者也有权求诸法律的帮助。在西方法律的三项基本原则中,前两个法家都有,但自由很少。
法家之法,主要是君王治理国家的手段,或者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的工具。法家人士多考虑君王以法来做什么,而少考虑百姓以法来做什么;多考虑治者以法来限民、禁民,而少考虑民以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西方的法律既用来维护秩序和公正,也用来维护个人自由;既用于限民、禁民,也用来扬民、弘民。两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法家法律观的缺陷。
在法、术、势三者中,韩非子论述最多的是术与法的结合。术即权术,是指君王驾驭臣下的特别技巧和技术。韩非子认为人与人之间包括亲子和君臣之间都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故君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行法制,就必须有一套驾驭臣下的“术”。
韩非子所说的术多种多样,不过总的来说可归为两大类:阳术和阴术。阳术即前面所说的君王掌握刑赏二柄考察大臣。阴术则是指“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即君王把自己真实的想法隐藏起来,以防止被臣下利用和控制。
为此,韩非子提出了各种阴术,如挟知而问——君王先掌握了某种真实情况,然后再问不知此情的臣下,使臣下觉得君王有先见之明、因此敬畏而不敢为非。倒言反事——指君王故意说反话,以此试探臣下,从而察得奸情。还有什么以明求暗、暗杀等等。
韩非子除了强调治国必须有法、术之外,还强调重势。所谓势,即指君主的权势。“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他在《难势》篇中指出:君王行使法和术的前提即势。没有权势做后盾,君王就不能驱使臣民服法。“势者,胜众之资也。”“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
韩非子还认为,势只可由君主独处,而不可与臣下共之。虽然势在韩非子眼里非常重要,但是,它不能离开法。既不可屈法以从势,也不可改法以随势。法与势必须结合,“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有势无法,只能是人治,而不是法制。国家管理模式是人治还是法制,这是儒法的根本区别之一。故我们认为,韩非子思想中,还是以法为本,兼用术势,不同意学术界有人认为韩非子是以势为主或以术为主。法家之所以重术、重势,是因为法的推行离不开术与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