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千多年的传统中国社会里,儒家对国人的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影响最大;对艺术、科学,道家的影响最大,而对于政治生活,尤其是现实的政治运作,法家的影响最大。当然,这种影响是以“阳儒而阴法”的形式存在的。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一、前期法家
二、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
儒法之争和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及缺陷
法家是什么人?谋士、改革家
春秋战时期,一些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家、军事家或思想家先后在各诸侯国内发动了变法革新运动。由于他们积极主张法治,要求变法革新,加强君权,用法治原则取代“礼制”来治理国家和处理人际关系,以封建官僚等级制和郡县制取代贵族世卿世禄制和分封制,提倡富国强兵,奖励耕战,故被称为法家。
法家分前期和后期两段:
前期代表人物有管仲、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并形成了以商鞅为首的重法派、以申不害为首的重术派和以慎到为首的重势派;
后期法家代表人物是韩非,主张法、术、势并重。

管仲(?—前645),名夷吾,字仲。少时贫寒,跟鲍叔牙一起做生意。后来,鲍推荐他为齐国宰相。管仲相齐,是春秋时代的一件大事,它使齐国强盛而成为最早的霸主(春秋五霸),著作《管子》。
他的法家思想:
首先,对法的看法。
管仲说:“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即衡量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
又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的这些说法被后来的法家所采用。
西方文化的法律之神忒弥斯(Θεμιζ / Themis,“法律”)是法律和正义的象征。

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mis)。按照《神统纪》所记载,忒弥斯是天神乌拉诺斯和大地女神盖娅所生。作为法律和正义的女神,忒弥斯的形象通常是一身披白袍、头戴金冠,左手提一秤,右手举一剑,倚束棒的蒙眼女神。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
按照欧洲像章学的解释,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决不姑息;束棒,原是古罗马最高执法官的标志,是权威与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
在我国古汉语中,“法”字写作“灋”,至战国时代,才出现了“灋”的简体字——“法”。汉代以后,“灋”字逐渐消失,为“法”字所取代。如果从文字学的角度对“法”字进行考察,东汉文字学家许慎的解释无疑最值得人们注意。
他在《说文解字》中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廌”,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水”旁在“法”中的意义是“平之如水”的象征,这一解释高度凝聚了秦汉时期人们的传统认识,并深深影响后代中国人的理解。
其次,对于运用赏罚的看法。
管子认为,要保证法令的贯彻,必须“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他要打破任人唯亲的原则,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也敢于处罚。后来的法家,也继承了这些观点。如韩非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再次,对于人性与治国的关系的看法。
管子说“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故欲来民者,先起其利,虽不召而民自至。设其所恶,虽召之而民不来也。”显然,这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来作为治国的根据。后来,韩非也有类似的看法:“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所说的人情,就是管子所说的喜利恶害的人性。法家的治国之道,就是要利用这种人性或人情。
比管仲稍晚的子产(前380-前322),出身于郑国的贵族之家。他执政郑国二十年,取得出色成绩。在法家发展史上,子产最富有意义的创举是“铸刑书”,即把刑法铸于铁鼎上,从而促成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此举改革了全凭统治者之意判刑的旧制度,使法具有了客观性和公开性。法家所说的法,均指成文法。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于之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后来,邓析“作竹刑”,晋国也“铸刑鼎”。
古代中国奴隶社会有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成文法的出现打破了统治者的随意性,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子产还主张为政宽猛结合,但以猛为上。猛政如火,百姓畏之,故少死;宽政如水,百姓喜而玩之,故多死。即说,猛政的效果比宽政的要好。
李悝(前455-前395),被认为是法家严格意义上的开山祖。他任魏国相,主持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经济上,进行了“废沟洫——废井田”、“尽地力”、“善平籴”三项改革;政治上,主张无功不受禄,打击享有世袭特权而又无所事事的新老贵族,剥夺他们的俸禄,奖励能者和有军功者;军事上,建立了常备正规军。他对法家和和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大贡献是编著《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典。它包括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为此后的封建法典创立了模式,成为秦汉以来封建立法的滥觞。秦汉以后,各朝编制的成文法典,无不以《法经》为蓝本。
与李悝几乎同时而稍后的吴起(?-前381),是兼法家和兵家于一身的人物,与孙武齐名,著有兵法,但失传。他在魏国曾经协助魏文候推行奖励军功的法家政策。但后被人谗害诬陷,弃魏而往楚。他在楚国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将无能的官吏和冗员一律裁掉,使楚国生机勃发,但他严重损害了权贵的利益。
楚国贵族对他怀恨在心。在支持他变法的楚悼王死后,贵族们准备杀害他,他便跑去伏在悼王的尸体上,想利用楚法中“丽(加)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的规定来免祸,但仍被害。法家只有借助于君权之势才能推行变法,一旦君权不在,则改革难以继续,这是法家在历史初期的隐痛和悲哀。
商鞅(约前390-前338),姓公孙,名鞅,亦称卫鞅。因受秦孝公封商邑,号商君,故称商鞅。现存《商君书》,反映了他及其后学的思想。

徙木赏金的故事
商鞅变法共进行了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1.废除了井田制,打破过去土地上的界限,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2.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可以免除徭役。在战争中军功越大,授予的爵位越高,赐给的土地和房子也越多。旧贵族没有军功,就不能享受特权。
3.在全国设置31个县,由国君直接派官吏管理。
商鞅重法,认为“法也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鞅的法制思想具体有:壹刑论,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策,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商鞅对太子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的处理,为后世的严明执法树立了榜样。
商鞅还主张严刑峻法,是“重刑论”者。重刑论包括两方面:一,“刑多赏少”,“刑九赏一”、“先刑后赏”。二,轻罪重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还有“告奸”、“连坐”,自己作法自毙,重刑走向滥刑、暴政。
慎到(约前390-前315),赵国人,著有《慎子》。他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以重“势”著称。但他的重势与重法有内在的联系:重势是为了推行法治,而要推行法治,又离不开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势。因此,慎子注重君权。君权,用他的话就是“势”。在他看来,君主要想臣民服从法令,实行法治,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掌握使臣民不得不服从的权势。他将君主和权势的关系比喻为飞龙和云雾的关系。有了云雾,飞龙才能高飞;一旦云雾消散,飞龙与地上的蚯蚓无别。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像桀那样的昏君,也能做到令行禁止。如无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智,老百姓也不会听从。他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治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者之不足慕也”
申不害(前395-前337),是与慎到差不多同时的法家代表人物。他同慎到一样都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与慎到相提并论的是他的重“术”。他所说的术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循名责实”。这是一种考核大臣之术,要求君主查明臣下实际上所做的(实)是否符合他们的职责(名)。
第二,装聋作哑,藏而不露。这是指君主不要让臣下觉察自己的意图,装着看不见,听不到,使臣下觉得高深莫测,从而无法投其所好,也无法隐藏自己的缺失。申不害的“无为而治”即上述第二点源自老子,但改变了老子的原意——君主不干具体工作,不沉溺于琐事缠绕等,而变为阴险狡诈之术。术的主要作用,在于辨别群臣的忠奸,考核其能力,衡量其功过,以加强法制和君主专制。